判处实刑后因伤未交付执行的处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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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兵[1] 

机构地区:[1]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063008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7年第10期80-80,共1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案情]周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1月被A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5月经A县人民法院决定实施逮捕,因重伤被A县看守所拒收并释放。2013年6月,A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3年,宣判后周某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生效后,A县人民法院既未将周某收监执行,也未依法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2016年10月,A县人民检察院发现周某被判刑后未交付执行,遂将其列为网上逃犯,同年11月将其抓获。周某被收监执行后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认为在被判刑时符合保外就医条件,

关 键 词:交付执行 收监执行 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 取保候审 刑期折抵 原判刑罚 刑罚执行 刑事执行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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