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健康风险的土壤和地下水修复目标分析——以某石油化工污染场地为例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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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莫欣岳 李欢[2] 安伟铭 张镭[1] 潘峰[1] 

机构地区:[1]兰州大学大气科学学院/半干旱气候变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甘肃兰州730000 [2]兰州大学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出  处:《江苏农业科学》2017年第10期205-208,共4页Jiangsu Agricultur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编号:41475008);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编号:4152100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编号:41605005);兰州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编号:lzujbky-2016-k06)

摘  要:以某石油化工污染场地为研究对象,参照国家环保部颁布的HJ25.3—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确定健康风险评价中的相关参数,对该场地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进行健康风险分析。监测结果表明,土壤和地下水中有机污染物苯超过了其风险筛选值。基于经口摄入、皮肤接触、呼吸吸入土壤颗粒物、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表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下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和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下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6种暴露途径计算了土壤污染造成的健康风险,并基于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和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污染2种暴露途径计算了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健康风险。结果显示,土壤对人体产生的叠加致癌风险(cancer risk,简称CR)和非致癌危害商(hazard quotient,简称HQ)分别达到1.62×10^(-3)、9.78,地下水对人体产生的叠加致癌风险CR和非致癌危害商HQ分别达到1.33×10^(-3)、81.80,会对该场地上的工人产生较大健康危害。结合可接受致癌风险(acceptable cancer risk,简称ACR)、可接受危害商(acceptable hazard quotient,简称AHQ)的取值10^(-6)、1.00,最终将土壤、地下水中苯修复目标值分别确定为0.34 mg/kg、0.21 mg/L。

关 键 词:污染场地  健康风险评价 致癌风险 危害商 修复目标 

分 类 号:X53[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 X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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