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合同的界定及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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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君丽 

机构地区:[1]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出  处:《政府法制》2017年第13期53-55,共3页Government Legality

摘  要:2015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行政诉讼法》在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中有如下表述:“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腔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可以说,此次新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合同(行政协议)这一概念纳入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虽然在表述上还不尽明确,但这也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一大完善。

关 键 词:行政合同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法律救济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行政诉讼法》 界定 行政诉讼制度 人民法院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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