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法定刑应增设财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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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三保 

机构地区:[1]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7年第9期78-79,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关 键 词:挪用公款罪 财产刑 法定刑 国家工作人员 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 数额较大 归个人使用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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