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的人格权制定——与《智利民法典》的比较法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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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苏雪冰[1] 王清清[1] 

机构地区:[1]华侨大学,福建泉州362021

出  处:《邢台学院学报》2017年第2期47-50,53,共5页Journal of Xingtai University

基  金:20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私法与伦理:交融与距离--以私人自治为中心.项目编号:13YJA820021

摘  要:人格权是自然人获得强制力保障的法律地位的表达,与人格取得相同,自然人的人格权亦是生而有之,并非私法赋予创设。然而随着现代社会发展中人格权的私权化,以保护而非创设的角度出发,在私法领域中对人格权的保护呼之欲出。但人格权只需要私法的消极保障权能,不将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可以避免诸多理论矛盾。除了《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建议在民法典中单设自然人人格保护一节,分别加强对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的保护力度。

关 键 词:人格权 自然权利 独立成编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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