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复核意见是否具有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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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莹[1] 

机构地区:[1]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出  处:《南方国土资源》2017年第6期21-22,共2页

摘  要:案情简介: 马某系N县临江乡移民.因修建水利工程的需要,2003年8月14日马某与接收地政府签订了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协议书,该协议明确,按照当时国家批准的3.36倍土地补偿标准,将安置补偿费汇至接收地政府之后,该款项已按协议支付到位.2006年8月,国家发改委作出批复,将移民的安置补偿费由3.36倍调整至10倍.N县移民办将调整增加的6.64倍安置补偿费全额兑现,并拨付给了马某原来所在村落.马某认为,增加的安置补偿费应拨付给现移民接收地,而不是原所在村落.

关 键 词:可诉性 安置补偿费 移民安置 复核 信访 水利枢纽工程 土地补偿标准 国家发改委 

分 类 号:F32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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