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党内法规对党领导立法的保障与规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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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大雄[1] 兰天玉 

机构地区:[1]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0

出  处:《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3期95-102,共8页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Qingdao Municipal Committee and Qingdao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依法治国与党内法规建设研究>(14AZD137)的部分研究成果

摘  要: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立法法》明确规定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但党如何领导立法,《立法法》无具体规定。通过党内法规明确规定党领导立法的原则与程序,是加强和改善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重要制度保障。党内法规在保障和规范党立法领导的具体制度设计方面,首先应当明确规定党领导立法的基本原则;其次应明确规定党领导立法的权能范围及具体程序事项。

关 键 词:中国共产党 领导立法 党内法规 具体程序 

分 类 号:D901[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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