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益性慈善信托构建的原因分析--兼评《慈善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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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柏森[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00042

出  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年第3期92-94,共3页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摘  要:我国《慈善法》认为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但这一观点却不能解决理论上的疑问与现实中的困惑。因此,应当考虑构建私益性慈善信托。其原因在于:从理论的层面上进行多角度的考察,发现慈善与公益的关系并非属于与被属于,而应当是一种交叉关系;既存在着与公益交叉而有的公益性慈善,也当存在着不与公益交叉而有的私益性慈善;从解决现实问题的角度出发,善款余额归属在传统民法下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其归属纠纷也可以适用私益性慈善信托得到解决。

关 键 词:慈善法 慈善信托 公益信托 社会募捐 

分 类 号:D912.28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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