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庞凌[1]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17年第6期3-13,共11页Law Science
基 金: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社会管理创新与社会组织法治化研究"(12SFB2008);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苏州大学中国特色城镇化研究中心资助课题(GJ213129)的阶段性成果;江苏高校"2011计划"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成果;"区域法治发展类型比较研究"课题专项经费的资助
摘 要:2015年《立法法》修改时增加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暂时调整或停止法律适用的规定。部分省、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在制定、修改地方立法条例时也相应规定了可以授权暂时调整或停止地方性法规适用的条款。地方人大这些将地方性法规效力悬置的立法规定从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等角度审视,都是极不充分或值得商榷的。从法律规定的地方立法权来看,地方人大无权暂时停止地方性法规的适用,更无权授权其他主体暂时调整或停止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协调改革发展与地方立法关系不仅需要形式上的于法有据,也应在实质上合乎法治要求。地方人大不能通过地方立法自我扩权,不应东施效颦式地简单重复上位阶法律的规定,而应更多地采用不伤害法的安定、权威和统一的方法来疏释改革发展与既有法律间可能存在和发生的冲突。
关 键 词:地方人大 立法权 停止悬置 地方性 法律法规适用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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