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发展理念下的绿色发展法  被引量: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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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祥民[1,2] 姜渊[1] 

机构地区:[1]中国海洋大学 [2]浙江工商大学

出  处:《法学》2017年第6期14-27,共14页Law Science

基  金:山东省社科规划重大委托研究项目“绿色法律研究”(16AWTJ1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以往的发展属于以物质财富增长为测度"上升性变化"基本指标的传统发展。这种发展模式造成了绿色的消退,而提供支持的传统发展法是绿色消退的重要法制原因。绿色发展是化解人天矛盾和维护、恢复"人与自然和谐"的发展,这种发展模式,传统发展法无法为其提供制度保障。绿色发展是在环境硬约束下的发展,属于参与传统发展建设的主体不乐意接受的发展类型,它的实行必须借助于绿色发展法的强力推行。绿色发展法是对作为传统发展之"极而反"的法律表达,它既不是现行法律体系下的一个法律部门,也不是在现行法律体系之外的另一个法律体系,而是纠正传统发展法之偏的法律体系。绿色发展法服从科学,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差异性,是整体推进之法、国际和区域合作之法、直接规制目标商定之法和以政府为基本责任主体之法。

关 键 词:生态文明 绿色发展 绿色发展法 传统发展观 绿色法制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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