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赋权、决策控制与地方治理的法治转型  被引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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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秦小建[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17年第6期79-91,共13页Law Scienc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研究"(项目编号:16ZDA069);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经费资助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的改革目的在于以立法过程控制以"红头文件"为主要形式的地方决策恣意。立法权限划分是实现这一目的的基础制度。只有明确界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限,才能厘清地方决策的形式、范围和限度。传统的"职权划分"标准存在明显不足。立足于立法是为公民设定义务的本质理解,回归"义务法定"的法治常识,以民主程度和范围为基本标准,明确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地方决策体系中的权限划分,进而在制度层面上塑造地方决策的民主过程,探索以地方民主过程为基本、中央程序控制为主线的央地分权新格局,从而助力地方治理的法治转型。

关 键 词:设区的市立法权 地方决策 立法民主过程 立法权限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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