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再谈环境权的入宪问题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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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许利娟[1] 

机构地区:[1]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广东东莞523419

出  处:《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124-129,共6页Journal of Guizhou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摘  要:近几年,大气污染问题极其严重,人们主张环境权益的呼声再次高涨。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和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都没有环境权的明确规定,这样无益于保护基本人权,削弱了各个部门法对环境权的救济,当然也不利于解决我国严重的大气污染问题。环境权是独立的基本人权,具备宪法上基本权利特征,因此,应当纳入宪法上规定的基本权利。环境权入宪可以从总纲、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两个层面进行宪法设计,从而以宪法的高度切实保障公民的环境权,推动大气污染的治理。

关 键 词:环境权 入宪 人权 基本权利义务 

分 类 号:D92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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