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人创作、同人作品与版权责任——《此间的少年》案所引发的思考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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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卢海君[1] 

机构地区:[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出版》2017年第11期53-56,共4页China Publishing Journal

基  金:2013年度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保护的立法研究"(13FXC037)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同人作品同原作的关系可以划分为同主题、同背景、同情节、同角色等多种情形,其著作权法地位也存在多种样态,由于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同主题、同背景并不会产生版权责任。在同情节、同角色的情形下,如果作品之间构成实质性相似,则有可能构成版权侵权关系。大多数同人创作并非以营利为目的,所以,只要同人团体达成创作共享协议,只要该协议不减损社会公共利益,应属合法。同人作品平台应受避风港的保护,但同时应该尽到一定的监督和筛选的义务。

关 键 词:同人创作 同人作品 实质性相似 合理使用 创作共享 避风港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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