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活动中民事行为能力判断问题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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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家祚[1] 孟早发 

机构地区:[1]云南省昆明市国信公证处 [2]云南省保山市精神病医院

出  处:《中国公证》2017年第4期48-51,共4页China Notary Journal

摘  要:公证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是公证活动中最为基本的审查常识,也是民事法律行为能够进行公证证明的前提条件之一。对于一个正常适龄的普通当事人而言,判断其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较为简单,争议也不大。但在公证实践中,常常需要面对年老体弱、表达困难的当事人,在面对此群体当事人时,判断其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较为困难。

关 键 词:民事行为能力 公证活动 民事法律行为 当事人 公证证明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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