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不当得利人返还财产范围不以所获利益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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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建岭 

机构地区:[1]安阳县法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17年第5期41-42,共2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未经委托人同意,第三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债务不能成为其合法占有委托事项财物的理由,第三人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确定的预期财产损失的,构成不当得利。受托人存在恶意的返还财产范围不以所获利益为限。

关 键 词:财产范围 不当得利 利益 恶意 委托事项 财产损失 委托人 第三人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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