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原则对动机的法律规制——兼评《民法总则》第153条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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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褚凤[1,2] 

机构地区:[1]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2]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出  处:《求索》2017年第5期85-90,共6页Seeker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课题(15YJC820068)

摘  要:在"法益权衡"语境下,探讨诚信原则对动机的规制不仅符合人类天性,而且有利于捍卫私法自治,实现实质正义。在比较法上,适用诚信原则对动机的规制已为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法所规定,并形成了原因不法模式、法律行为规制模式和不法约定模式,诚信原则对动机的规制反映了社会公益对意思自治的合理干预。我国《民法总则》第153条关于诚信原则对动机规制的规定,完善了法律行为效力制度。但该规定存在法律概念内涵的不一致性,对动机规制的判断标准不明,亟待进一步将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

关 键 词:诚信原则 动机 规制 效力性强制规定 管理性强制规定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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