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实践问题及对策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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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继宗[1] 刘鑫[2,3] 刘鸿彬[4] 

机构地区:[1]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北京100038 [2]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北京100088 [3]"2011计划"司法文明创新协同中心,北京100088 [4]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河南安阳455000

出  处:《中国法医学杂志》2017年第3期233-234,共2页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Medicine

摘  要:2014年1月1日,两院三部发布公告正式施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至今已经实行三年余。如何理解、使用有关条款,常常引起争议。由于对有关条款的理解不同,可能会出现同一种损伤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鉴定意见的问题,在司法审判中引起不必要的争议[1]。如何解决人体损伤鉴定中出现的争议,需要进行认真的研究,提出解决方案。

关 键 词:法医学 损伤程度 鉴定标准 法医临床学 问题 对策 

分 类 号:D919.4[医药卫生—法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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