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危机时代碳排放权会计处理的最新进展——基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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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邵毅平[1] 孔晨曦 

机构地区:[1]浙江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出  处:《会计之友》2017年第13期45-47,共3页Friends of Accounting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终极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地域差异研究--基于产权保护视角"(15YJA630054)

摘  要:财政部于2016年9月23日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针对该征求意见稿涉及的科目设置、账务处理、报表列报及披露等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分析,结合我国当前的会计准则对企业无偿从政府分配取得的碳排放权配额的处理、碳汇的资产计量、碳源的负债计量和碳核查标准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得出我国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碳排放权应确认为资产并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具有固碳职能的碳汇载体不能忽略并应单独列报,总结碳核查工作的标准和依据,为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定提供参考。

关 键 词:碳排放权 企业会计准则 会计确认和计量 碳核查 

分 类 号:F231[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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