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渎职犯罪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界定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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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煜鑫[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生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17年第5期219-225,共7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摘  要:渎职犯罪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缺乏明确的量化标准,具有模糊性、抽象性和概括性等特征,由此带来渎职犯罪中罪与非罪界限难以确定。对此,根据司法实践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表现形式和具体特征,在量化中需要把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禁止自由裁量滥用原则、追责原则和适度原则四项原则,需要把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七种具体量刑标准。

关 键 词:渎职犯罪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量化原则 量刑标准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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