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否应当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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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姜永涛[1] 郑斯琦[1] 高欢欢[1] 

机构地区:[1]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

出  处:《招标采购管理》2017年第5期22-24,共3页Tendering & Purchasing Management

摘  要:近期,供应商以0元、0.01元低价中标的项目案例频出,业界对于低于成本价中标的讨论再一次上了招标采购行业的热搜榜,业界人士看法不一。有的认为此行为冲击了法律底线,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社会公平,影响了项目质量,应当明令禁止;有的认为《招标投标法》关于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的规定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为保障招标秩序制定的,在市场高度发展的今天,应当允许和鼓励企业竞争,当然,不能以垄断和倾销为目的。

关 键 词:最低投标价法 应当 《招标投标法》 评审 市场秩序 市场经济转轨 招标采购 社会公平 

分 类 号:F284[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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