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两检”问题宜透过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处理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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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煜华[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法治中国建设研究中心,上海201620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7期95-104,共10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2014年国家社科重大项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创新研究"(项目编号:14ZDA014)的阶段性成果;华东政法大学高峰学科创新团队项目"法治战略研究"(项目编号:A-4901-17-00502)资助

摘  要:"一地两检"问题宜透过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处理。一方面,全国性法律应当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否则既无法在香港适用,也无法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司法复核。另一方面,全国性法律可以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因为两地之间的出入境管制属于央港关系事项,超出了香港特区的自治范围。虽然全国性法律应当且可以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但是其效力范围应得到限制。同时,内地执法机关应遵循谦抑性原则,并接受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辖。对于内地法上构成犯罪但在香港法上不构成犯罪的,香港法院不予受理。此外,在确立"一地两检"的程序时,还应兼顾一国原则和高度自治。由中央政府和香港政府协商,形成在内地口岸适用全国性法律的原则性和具体性方案,其中原则性方案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具体性方案在香港立法会通过,然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关 键 词:“一地两检” 附件三 自治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边检 

分 类 号:D92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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