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能否司法适用无宪法文本依据——对我国《宪法》第126条及其它相关条文的误读及其澄清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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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坤[1]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7期117-130,共14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近年来,支持与反对宪法司法适用的学者均寄希望于对我国《宪法》第126条中"法律"外延的理解和解释,要"以《宪法》第126条为基础寻求宪法适用的共识"。实际上,我国《宪法》第126条并未对审判依据问题做出规定;其既不能用以作为支持宪法司法适用的依据,也不能用以作为反对宪法司法适用的依据。此外,我国《宪法》其它部分的内容也没有对这一问题做出明确或隐含的规定。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审判依据问题是由诉讼法做出具体规定的,因此可以经由诉讼法的修改或新制定其它相关法律来调整。总之,现行我国《宪法》并没有规定宪法能否作为法院的审判依据,这为通过不同的立法途径规定或调整这一问题提供了充分的制度空间。

关 键 词:宪法解释 《宪法》第126条 “依照法律规定” 宪法司法适用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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