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债权保护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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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颜延[1] 解应贵 

机构地区:[1]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会计研究所 [2]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地方税务局

出  处:《税务研究》2017年第6期79-82,共4页

摘  要:本文分析了在企业破产的不同阶段,税务机关应如何实现国家税收债权的保护,认为在破产程序启动前,税务机关应当积极行使破产申请权,请求人民法院裁定部分长期停产、停业的欠税企业破产;在破产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对应税行为征税,并请求人民法院将有关税款作为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随时拨付清偿,对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待遇;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税务机关还可以对负有责任的出资人、担保人行使追索权,或者请求人民法院补充分配新发现的破产人财产。

关 键 词:企业破产 税收债权 保护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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