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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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渊鑫[1] 

机构地区:[1]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财政监督》2017年第12期42-47,共6页

摘  要:四、违反国家有关上解和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法律条文: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关 键 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财政资金 情节严重 财政部门 法律条文 工作人员 国库机构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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