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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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税收征纳》2017年第5期32-32,共1页

摘  要: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十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8]25号)第一条的规定,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关 键 词:加工承揽合同 原材料 加工费 受托方 购销合同 印花税 金额 税务局 

分 类 号:F252.81[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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