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的法教义学分析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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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东[1] 悦洋[1]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法学院,成都610041

出  处:《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56-63,共8页Journal of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刑法解释原理与实证问题研究"(12AFX009)之研究成果

摘  要:司法实务中,对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犯罪类型的认定,存在诸多争议,尤其是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分及适用。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侵害的法益是与社会秩序相关联的一般的非特定人的人身安全。随意同时是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对于随意的判断分为客观随意的判断和主观随意的判断。殴打不以造成轻伤为后果,是一种没有达到重伤程度的暴力打击行为。殴打型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存在一定的交叉和融合。殴打型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具体适用应当以侵害与社会秩序相关联的一般的非特定人的人身安全为前提,从犯罪结果入手进行反推。

关 键 词:寻衅滋事 随意 殴打 故意伤害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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