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两高司法解释为视角探讨办理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应当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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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占洲[1] 林苇[2] 

机构地区:[1]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培训四处 [2]贵州警官职业学院科研处

出  处:《公安研究》2017年第5期50-58,共9页Policing Studies

基  金:贵州警官职业学院2016年度重点调研课题“法治毕节建设研究”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两高[2017)3号司法解释为公安机关办理邪教组织犯罪案件提供了重要的依据,要对邪教组织犯罪案件的性质认定和处理作出准确的判断,首先就需要准确把握其规定的新内容。认定“邪教组织”时要注意新增加的“鼓吹首要分子”;立案时要注意已经调整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和跨“种类”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或者跨“形式”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的折算累计;定性时要注意新司法解释对邪教组织犯罪帮助犯和“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调整。

关 键 词:公安机关 邪教组织犯罪 需注意的问题 

分 类 号:D924.36[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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