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依据 重证据 重程序——袁某诉如皋市物价局和南通市物价局案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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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施志萍[1] 朱华伟[1] 徐建锋[1]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通市物价局

出  处:《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17年第5期46-47,共2页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

摘  要:【主要案情】2016年5月23日,江苏省物价局按照属地原则,将袁某举报如皋水管所案转交如皋市物价局办理。2016年5月24日,如皋市物价局受理,并对如皋水管所向农户收取水利工程水费的情况展开调查。2016年8月11日,如皋市物价局综合调查情况作出《价格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认定“被举报人按稻麦田7元/亩·年的标准向农户收取水利工程水费的行为,不构成价格违法行为”。

关 键 词:属地原则 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 价格违法行为 价格举报 水费管理 《行政复议法》 邮寄送达 证据材料 

分 类 号:F726.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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