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侮辱与强制猥亵关系之辨析——性自主法益观下性侵行为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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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思秋 王焕婷[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上海200042

出  处:《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17年第2期114-118,共5页Journal of Railway Police College

基  金:华东政法大学2015年度博士研究生海外调研项目的部分成果

摘  要:强制侮辱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侮辱罪界分的主流标准是:为满足性欲而实施奸淫以外的行为是强制猥亵妇女犯罪,为满足精神刺激而实施猥亵以外的行为是强制侮辱妇女犯罪,出于报复动机而非流氓动机的公然侮辱行为构成侮辱犯罪。这种以人格尊严是三罪共同法益为前提的论断,难以为现有立法模式提供正当性,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之法益是性自主权,侮辱罪之法益是名誉权。前者有别于后者之关键在于前者是侵犯被害人性自主权的性侵行为。从主观不法角度认定性侵行为存在诸多缺陷,应从客观不法角度将性侵行为界定为能够满足性欲的行为,并实现对强制侮辱妇女罪之消解。

关 键 词:强制猥亵 强制侮辱 侮辱罪 法益 性侵行为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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