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独创性对商标与在先著作权冲突认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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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巍 

机构地区:[1]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出  处:《中华商标》2017年第6期67-70,共4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根据商标主审行政机关在实践中的审理标准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条前半段规定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

关 键 词:在先著作权 商标注册 冲突 作品 在先权利 《商标法》 不正当手段 抢先注册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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