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金融机构个人不良信息事先告知义务的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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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温彪[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银行锡林郭勒盟中心支行

出  处:《当代金融家》2017年第6期140-141,共2页Modern Bankers

摘  要:建议人民银行总行征信中心完善个人信用报告展示内容,在每一条不良信息记录中增加数据上报时间,以提高基层人民银行征信监管效能。为了防止各金融机构由于错误提供不良信息造成对信息主体权益的侵害,《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信息提供者应当履行"个人不良信息报送事先告知"义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关 键 词:金融机构 征信 个人信用报告 人民银行总行 基层人民银行 信息主体 信息记录 监管效能 信息报送 信息提供者 

分 类 号:F837.124[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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