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警惕民间融资行为侵蚀信用社信贷资金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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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石建成[1] 侯云峰[1] 包力雅[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银行锡林郭勒盟中心支行,锡林浩特026000

出  处:《北方金融》2017年第5期108-109,共2页Northern Finance Journal

摘  要:一、侵蚀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甲贷乙用”,加价转移。农牧区一些相对富裕的农牧户,与信用社往来业务的频率较高,其信誉度相对也好,信用社也比较信任他们,他们容易在信用社取得贷款;而一些经济状况不太好的农牧户由于其信誉度相对不如哪些富裕户,在信用社取得贷款的难度要大一些。一些富裕的农牧户就是利用这一特点,从信用社取得贷款后转手又借给其他难以从信用社取得贷款的农牧户,并从中加价赚取一定的利差,出现了借款人“甲”从信用社取得贷款,加价转手借给“乙”使用,从而使信用社的信贷资金被转化为民间融资资金,信用社成了民间融资资金来源的渠道。

关 键 词:民间融资 取得贷款 借款人 金融案件 闲置资金 贷前调查 农牧区经济 金融法规 金融管理 支付压力 

分 类 号:F832.4[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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