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御史的权与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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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如武 

出  处:《政府法制》2017年第17期34-34,共1页Government Legality

摘  要:洪武十五年(1382年),明朝政府改前代所设御史台为都察院,长官为左都御史、右都御史,下设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又依照前朝十三道,分设监察御史、巡按州县,专事官吏的考察、举劾。都御史为都察院的长官,相当于汉、唐的御史大夫,副都御史则相当于御史中丞,佥都御史则与侍御史相仿,三者都是主领或分领院务的长官。

关 键 词:御史台 明代 明朝政府 监察御史 御史大夫 御史中丞 都察院 官吏 

分 类 号:D909.244[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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