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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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国家税务总局

出  处:《交通财会》2017年第5期90-90,共1页Finance & Accounting for Transport

摘  要: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关 键 词:建筑服务 纳税人销售 混合销售 试点运行 改征 自产货物 分别核算 征收率 机器设备 税务机关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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