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决策实质合法性审查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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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宫笠俐[1] 王国锋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2]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吉林长春130028

出  处:《社会科学战线》2017年第7期178-184,共7页Social Science Front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5CZZ006);吉林大学廉政中心项目(440020031419)

摘  要:重大决策属于可审查的行政行为、利益选择的政治行为、限制公民权的自由裁量行为和公平正义取向的公共服务行为。这些行为特征要求重大决策必须改变形式合法性审查、民主性及技术理性审查的传统路径,从公正维度、公民权维度和裁量权控制维度进行实质合法性审查。比例原则引入决策追责机制并扩张适用后,能够通过妥当性原则实现决策手段与目的的相关性,通过必要性原则实现对公民权利的最小侵害,通过狭义比例原则实现成本收益之间的平等,利用目的性原则实现决策目的的正当,从而完成重大决策的实质合法性要求。

关 键 词:重大决策 决策责任 实质合法性 比例原则 

分 类 号:D63[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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