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冤假错案的法社会学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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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汪文颖[1] 

机构地区:[1]安徽大学法学院,合肥230601

出  处:《宿州学院学报》2017年第4期25-28,共4页Journal of Suzhou University

摘  要:从法社会学视角探究刑事冤假错案,有助于从法的社会效果中分析冤假错案的产生原因并有针对性的采取预防措施。以佘祥林案、呼格吉勒图案和于英生案为例,实践中冤假错案主要通过死者归来、真凶出现以及司法机关自身纠正三种情形被发现。冤假错案的产生原因离不开"命案必破"的刑侦政策,"有罪推定"的理论误区,"刑讯逼供"的侦查手段以及社会的"民愤"压力。联系理论和实际,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需要侦查机关改变传统的办案模式,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纠正错误的司法观念,重视程序正义,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完善司法队伍建设,强调责任心和专业性,保障公平正义。

关 键 词:冤假错案 佘祥林案 呼格吉勒图案 预防纠正机制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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