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志愿被篡改的民事救济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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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力[1] 赵自轩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

出  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7年第4期42-53,共12页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摘  要:我国连续出现的篡改他人高考志愿事件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受教育权益与人格发展自由,是对被篡改人人格利益的严重侵害,有必要通过民事手段为受害人提供救济。在理论上,对被篡改人的民事救济可通过"一般人格权"或"民事法益"的路径予以实现,但一般人格权作为"框架性权利",不仅在我国现行法中存在空白,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具体适用的难度。而"民事法益"的救济路径则刚好契合了我国民事立法对法外利益保护谨慎但不失弹性的要求。因此,通过侵害法益的特别构成要件设计,利用《侵权责任法》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损害赔偿、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可以较好地实现对被篡改者人格利益损失的补偿。

关 键 词:高考志愿被篡改 受教育权 一般人格权 民事法益 救济路径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2.16[政治法律—法学]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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