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命题的理论澄清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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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旭东[1] 庞正[1]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7年第4期54-64,共11页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  金:江苏省社科基金基地项目<法治江苏建设中的社会组织功能研究>(项目编号:14JD019)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自"法治社会"的命题在中国被提出以后,学术界与实践中出现了将法治社会解释为国家公权力运用法律来管制社会的现象,这无疑忽视了法治社会的本质。法治社会强调的是社会的自我管理,它的提出源于执政党对我国政府推进型法治模式的检讨以及对法治内在的社会面向的重视。完整地说,法治社会包含社会自治与权力制约两个面向。一方面,法治社会通过国家的立法与社会的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规则实行社会自治,法治社会构成了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法治社会为法治政府提供了合法性基础与制约公权力的外部机制,法治社会是法治政府形成过程中的必要条件。只有社会全体成员通过各类社会组织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参与到法治的建设进程中,法治中国的愿景才能最终得以实现。

关 键 词:法治社会 法治国家 法治政府 社会自治 权力制约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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