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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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财务与会计》2017年第14期4-4,共1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在“三农”、小微企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这部分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该期间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关 键 词:小额贷款公司 税收政策 贷款利息收入 贷款损失准备金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应纳税所得额 管理部门 

分 类 号:F830.6[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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