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的被遗忘权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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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恩典[1]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出  处:《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16年第3期194-194,共1页China University Academic Abstracts

摘  要: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一方面,给人类生活、工作和思维带来了巨大变革;另一方面,也给个人隐私带来严重威胁,使人们置身于“数字化圆形监狱”而无处遁逃。同时,大数据时代颠倒了人类“遗忘”与“记忆”的平衡关系,使记忆成为常态,而遗忘成为例外。被遗忘权的提出旨在通过赋予信息主体信息控制权,使其能够要求信息控制者删除那些已经过时的、不相关的个人信息。找寻人类遗忘的美德,修复业已被大数据所破坏的人类记忆与遗忘的平衡关系.重建数字化时代的隐私伦理。目前,欧盟与美国的被遗忘权立法例在权利概念、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权利客体范围以及例外规定等诸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这种差异很大程度上根源于两者不同的隐私立法理念与隐私文化:前者强调“人的尊严”,后者追求“个人自由”。

关 键 词:遗忘 信息控制权 数字化时代 人类生活 个人隐私 平衡关系 权利概念 信息主体 

分 类 号:D631[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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