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集群犯罪的条件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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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士昙[1] 

机构地区:[1]山东警察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出  处:《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16年第4期195-195,共1页China University Academic Abstracts

摘  要:集群犯罪与集群行为或群体性事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并非等同。虽然集群行为中包含着集群犯罪形态。合法集群行为亦具有很大的潜在危险性,常常因为失控而转化为集群犯罪,但这仅仅是一种可能性而非必然性。集群犯罪的发生不是简单的感应式因果关系,在集群犯罪的因果链条上.还有一个重要变量因素——犯罪条件。从某种意义上说,控制了犯罪条件,犯罪结果就不会发生。

关 键 词:集群犯罪 集群行为 因果关系 群体性事件 犯罪形态 犯罪结果 危险性 必然性 

分 类 号:D91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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