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理在司法实践中的功能释放——从我国《刑法》第63条第2款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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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常俊娜[1] 

机构地区:[1]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0380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17年第7期169-170,共2页

摘  要: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的适用主要是根据案情找法条依据,一般情况下根据案情找到的法条虽然具有个案适用性,但从法律的适用效果上来看,可能会出现法律效果与法律本身的功能与宗旨产生冲突,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应用和正确把握法理的作用,或者说法理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发挥怎样的功能,文章从我国《刑法》第63条第2款入手,以《刑法》中的"案件特殊情况"为例,论述司法实践中审判者应如何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中把握审判的张力,以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双优化。

关 键 词:司法实践 法理功能 原则性 灵活性 法律效果 社会效果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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