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化界定涉“借”案件中的买卖合同性质——兼论法释[2015]18号第24条之所指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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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昭军[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出  处:《东方法学》2017年第4期32-41,共10页Oriental Law

基  金:2013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理论探索与制度设计"(项目批准号:13JZD007)之子课题"金融制度与股份制改革"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民间借贷与买卖合同混合的案件复杂多样,宜对案例进行类型化区分研究,立足合同解释论视角,对混合案件中买卖合同的性质作出判定。其主要可分为四种基本案型:让与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型、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型、买卖合同型。以物抵债协议系无名合同,目前已形成代物清偿型、代物清偿预约型、债之更新型、新债清偿型等子类型。法院在识别时应首先按照让与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型—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型—买卖合同型的顺序予以检索。其次采用合同解释方法审视个案,综合个案的具体情况,最终确定买卖合同性质。法释[2015]18号第24条的"担保"性买卖合同并非担保,更不是让与担保,而是指以物抵债协议型案件(不包括代物清偿型案件)中的买卖合同。

关 键 词:担保型买卖合同 民间借贷 买卖合同 让与担保 代物清偿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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