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的制度定位——马克思主义法学探索之四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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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耀海[1]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出  处:《东方法学》2017年第4期121-129,共9页Oriental Law

基  金:中国社会科学院重点学科"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的成果之一

摘  要:因为具备明确的本质内涵与外延,党内法规范畴得以证成。党内法规建设是无产阶级政党本性的要求。党在法治建设中居于核心地位,党内法规占据法治建设的中心位置。按照其政党来源与法治来源,党内法规建设统一归结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建设完备的党内法规,才能促进社会主义政权的自我完善。在法治建设的视野内,党内法规建设是中国实现整体化法治的中心题域。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建设是全局性的大事。为促进其良性展开,应该确立几个方面的观念:确立党内法规建设的中心性质;充分而自觉地表达社会主义制度的规则要求;必须尽快促进党内法规体系化;在具备条件后建立专门党内司规机构;建构党内法治与国家法治的联通机制。

关 键 词:党内法规 政党本性 法治中心 制度位置 

分 类 号:D262.6[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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