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当负怎样的举证责任——一起复议案件的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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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啸[1] 

机构地区:[1]浙江省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出  处:《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7年第7期24-25,共2页China Quality Supervision

摘  要:张某于2017年2月18日在L公司经营的天猫网店“G旗舰店”购买了一台原汁机,型号为GLG-Y108G,功率为200W,产品上有3C认证标志,经查L公司持有的覆盖涉案产品型号和功率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2014010713690715)于2017年2月7日被暂停,故于2月25日向浙江省杭州市J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要求立案查处并依法奖励举报人,同时申请调解、赔偿,并书面答复最终处理结果。

关 键 词:投诉举报 举证责任 产品认证证书 案件 产品型号 认证标志 市场监督 旗舰店 

分 类 号:U492.434[交通运输工程—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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