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商标使用人的继受者享有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南通远程船务有限公司诉上海博格西尼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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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范静波 

机构地区:[1]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出  处:《中华商标》2017年第7期89-91,共3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要旨:商标在先使用人本人之外的主体,其是否有权主张商标在先使用抗辩,需要在维护商标注册制度稳定的框架下,对商标在先使用人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之间的利益进行平衡。在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之后,在先商标使用人再进行商标许可或转让,该被许可人和受让人原则上无权主张商标在先使用抗辨,但在先商标使用人的业务继受者可主张商标在先使用抗辩。

关 键 词:商标专用权人 商标使用人 抗辩权 企业发展 受者 纠纷案 公司 有限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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