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丹《生物多样性法(2003)》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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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士龙[1] 高雪峰[1] 

机构地区:[1]昆明理工大学,云南昆明650500

出  处:《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55-59,共5页Journal of Northeast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  金: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2016YJS033)

摘  要: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不丹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走在世界前列,2003年颁布《生物多样性法(2003)》通过立法规范遗传资源获取与利益共享,严格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传统知识。当前,中国面临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严峻挑战,应借鉴不丹经验专门立法,以法制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长期性和系统性。同时,针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完善管理体制,明晰权利义务;创新程序制度,实现公平正义;健全追责机制,严格法律责任。

关 键 词:不丹 生物多样性 遗传资源 

分 类 号:D91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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