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销售和品种推广的责任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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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武合讲[1] 武合金 任晓东 

机构地区:[1]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菏泽274000 [2]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 [3]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

出  处:《种子世界》2017年第7期22-23,共2页Seed World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显然,《种子法》规定的销售和推广,概念不同、责任不同。《种子法》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这是种子销售者的法定责任。

关 键 词:种子销售 品种推广 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种子法》 农作物品种 生产经营者 种子质量 

分 类 号:S511[农业科学—作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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