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来源存疑案件的证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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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璐凯 蔡时强 

机构地区:[1]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7年第17期4-6,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在毒品犯罪案中,毒品实物不属于直接证据,不能天然建立与被告人的客观联系,需要以勘查笔录、扣押笔录等证据为媒介,通过印证的证明方式建立与被告人的联系。对于毒品来源存疑的案件,应本着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断。

关 键 词:存疑案件 毒品来源 证据审查 被告人 毒品犯罪 直接证据 证明方式 笔录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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