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份制企业管理人员的身份认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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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进 阳叶倩 

机构地区:[1]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7年第17期26-29,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行为人作为国有股份制企业管理人员(项目部经理)的职务任命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下发公司文件而决定,但相关证据证明,该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涉及公司经营管理的全部事宜,不能排除该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实为经营工作会议性质的合理怀疑。因此,不能基于该会议决定认定行为人为国家工作人员。对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关 键 词:企业管理人员 股份制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身份认定 国有 党政联席会议 为他人谋取利益 职务便利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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